1.钢筋、钢板或型钢计算时,应按图纸或其他资料标示的尺寸和净长计算。搭接、接头套筒、焊接材料、下脚料等不予计算。

2.金属材料的质量不得包括施工需要加放或使用的灰浆、楔块、填缝料、垫衬物、油料、接缝料、焊条、涂敷料等的质量。

3.除非另有规定,计算面积时其长、宽应按图纸所示尺寸计算,对于面积1m2 以下的固定物(如检查井等)不予扣除。

4.结构物应按图纸所示净尺寸计算,钢筋的体积不予扣除,直径小于 0.20m 的管子、锚固件、管道、泄水孔或桩所占混凝土体积不予扣除,倒角不超过0.15m×0.15m时不予扣除,体积不超过0.03m3 的开孔及开口不予扣除,面积不超过0.15m×0.15m 的填角部分也不增加。

5.以延米为单位计算的结构物(如电缆管等),除非图纸另有表示,应按平行于该结构物位置的基面或基础的中心方向计算长度。

6.除特殊批准外,超过图纸所示的面积或体积,均不予以计量。

7.全部必需的模板、脚手架、装备、机具、螺栓、垫圈和螺母等其他材料,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子目内,不单独计量。

8.钢筋、钢板或型钢由于理论单位质量与实际单位质量的差异而引起的材料质量与数量不相匹配的情况,计量时不予考虑。

9.“×× 以内”或“×× 以下”均包括“×× 本身”,而“×× 以外”或“×× 以上”均不包括“×× 本身”。

10.成套的结构物或结构单元(即以“总额”为单位的清单子目),应包括所有必需的设备、配件和附属物及相关作业。

11.本规范未列出的辅助性工作、临时措施性工作、工程子目实施前准备工作和整理清场工作等均应包含在清单子目综合单价内。

12.公路工程交工前的照管和维护工程费用应包含在各有关清单子目综合单价中,不单独计量。

13.各章节工程所需拌和站、预制场、临时道路等在本规范 100 章内计列。

文档更新时间: 2024-01-02 17:07   作者:孝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