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1 蜀道集团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清单预算及招标工
程量清单预算文件编制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预算编制导则》(JTG 510-2020)及行业标准的要求,结合《蜀道集团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清单计价标准》和蜀道集团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实际情况,更好地实现养护工程预算清单化、标准化、信息化的需求,规范蜀道集团公路养护工程清单预算编制工作,提高养护工程预算编制质量,提升养护工程全过程造价管控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指南。
第一条 本指南适用于采用公路行业相关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编制的蜀道集团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以及按养护程序实施的改扩建工程的造价文件编制工作。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预算文件编制依据
第二条 清单预算文件编制依据
- 国家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
- 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养护工程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等。
-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补充计价依据。
- 核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设计文件、养护工程设计文件、项目招标文件等。
- 工程施工方案及交通组织设计,工程所在地的人工、材料与设备、施工机械
价格等,包括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以及市场询价资料等。 - 蜀道集团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标准清单、计量规则及技术规范。
- 有关合同、协议、补充计价依据等。
- 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 清单预算文件组成
第三条 清单预算文件由封面、扉页、目录、编制说明及计价表格组成。
- 编制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1)编制范围、工程概况等。
(2)养护工程项目设计资料的依据及有关文号。
(3)采用的定额、费用标准,人工、材料与设备、施工机械台班预算单价的依据或来源,补充定额及编制依据的详细说明等,并将补充定额作为附件附说明之后。
(4)有关的委托书、协议书、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或将文件附后。
(5)预算总金额,人工以及钢材、水泥、沥青等材料的总数量。
(6)其他有关费用计算项及计价依据的说明。
(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预算文件应按对应编制办法要求提供,并按合同约定报送纸质文件(分项工程预算表可只提供电子版),并同时提交可计算的造价电子数据文件和补充计价依据的详细资料。
第四章 编制办法的采用
第四条 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采用主要根据工程内容涉及的主要定额选用需求确定:
1.除 800 章房建工程以外的养护工程,原则采用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及其补充规定,其中第三部分费用优先执行第九章相关要求;
2.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第五条 按养护程序实施的房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应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二、三部分费用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及本指南第九章规定执行。
第六条 按养护程序实施的改扩建工程(含政企合作项目),原则采用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及其补充规定执行,其中:房建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应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第五章 定额的使用
第七条 采用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 2018)及其补充规定的养护工程,原则按以下顺序优先采用(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1.交通运输部《公路桥梁养护工程预算定额》(JTG/T 5612-2020);《公路隧道养护工程预算定额》(JTG/T M72-01-2017);
2.《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3832-2018)及《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3833—2018)、《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3831-2018);
3.四川地方公路养护工程定额及其他省市养护工程定额;
4.其他省市新建改扩建补充定额;
5.其他行业适用定额。
第八条 按养护程序实施的房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应采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 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第九条 按养护程序实施的改扩建工程(含政企合作项目),按以下顺序优先采用(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1.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3832-2018)及《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3833—2018),其中涉及房建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采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 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2.其他省市养护工程定额;
3.其他省市新建改扩建补充定额;
4.其他行业适用定额。
(第七条~第十条条文说明:以上定额相互补充,若有不同、相互矛盾或不明之处,优先采用以上排列次序在先者。)
第十条 随着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四新”技术的运用,为维护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秩序,提高费用效益,保证质量安全,在现行公路行业定额标准中未涵盖但养护工程急需的计价依据,应由项目业主组织设计单位编制仅针对该养护工程适用的补充计价依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审查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测定及编制工作。补充计价依据应结合工程实际,参考有关技术经济文件、其他省份或其他行业定额标准资料和市场价格水平,按照相关规定,单独编制补充计价依据分析资料,并自行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形成专家意见。补充计价依据的编制费用已包括在相关费用中,不另行计取。
第六章 费率的选择
第十一条 按照编制办法(对应本指南第四章)要求合理确定工程类别以及其他工程费费率、间接费费率、利润、税金,涉及 100 章费用编制按第十章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相关费用(如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冬季施工增加费、高原施工增加费),根据工程所在地区选择,对跨地区的工程,按工程在不同地区的里程权重确定。
第十三条 行车干扰施工增加费,除对高速公路半幅或全幅封闭施工的工程以及不受行车影响的工程不予计取外,其余受行车影响的工程均应计取。
第十四条 工地转移费,按编制办法(对应于本指南第四章)要求计取。
第七章 工程量的摘取
第十五条 应先根据设计图要求复核工程数量,再按规范和定额要求摘取工程数量。当设计文件中的工程数量与造价文件中的工程数量不一致时,以设计文件中的工程数量为准。实行项目清单预算时,设计文件应按工程量计量规则提供清单工程数量表,预算编制时应注意区分清单工程数量和定额工程数量的差别。
第十六条 若一个项目中包含多座桥梁或者隧道,可按项目业主要求,由设计提供各座桥梁、隧道工程量,或提供汇总桥梁、隧道工程量,预算编制时按相应要求计算。
第八章 工、料、机单价的采用
第十七条 人工工日单价确定根据养护工程所处地区,按第四章采用的编制办法配套的相关要求执行,采用不同的定额,选用相应配套的编制办法及规定计取人工费;对跨地区的工程,按工程所在不同地区的里程权重进行计算。按养护程序实施的房建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下发的关于人工费调整的批复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计取。
第十八条 材料单价
1.预算材料价格采用时期的确定原则上采用设计文件编制时期和项目所在地的材料信息价做为材料原价;预算编制材料单价与上述原则有差异,应对施工时间、加权信息价、实际调查单价等情况,在编制说明中说明。
2.公路工程材料价格的来源按以下顺序优先采用:
(1)《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
(2)地方或其他省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
(3)《四川工程造价信息》;
(4)《工程造价信息》(地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该价格应针对不同地区做相应调整(如运费等);
(以上各类信息,以下统一简称为“信息价”)
(5)市场调查价格:无“信息价”的材料,采用市场调查方法确定材料价格。条文说明:市场调查可采取网络、材料生产厂家、供应商、设计单位、业主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施工单位、造价(预算)专家等多渠道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整理,选取合理的价格做为预算价。
3.跨地区的工程,以经济、合理的原则,应选用路线经过地区最低的材料原价或根据设计文件调查数据采用。
4.工程项目所需的主要外购材料、地方材料、沥青混合料、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水泥稳定类等的运输距离,应由设计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并进入设计文件专项说明中。材料运输距离按照设计文件中提供的主要材料平均运距表计算,详见表1。
5.运价
(1)沥青混凝土、预制构件、水泥稳定类及弃方运输的运费按相关定额计取(超过 15km 的运距,定额按第 1km 的运距定额加增运定额乘以相应系数计算);商品混凝土采用四川省造价信息网中信息价,运费按相关规定计入材料单价中(如信息价中无相关规定,按相关定额计取)。
(2)其他主要材料(钢材、水泥、地材等)运输价格按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审核指导意见的通知》(川交造价〔2020〕195 号)执行。详见下表。
注:费用包含装卸费及其他运输杂费。
6.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以质认价或应急采购等需要进行调整的材料单价,在设计阶段由设计单位、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如需)联合调查并确认,在设计预算编制说明中补充相关资料。相关资料包含材料单价调整的理由,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及价格确定依据(如已实施,需附发票;未实施,可提供类似项目采购合同等)。以质认价的材料价格调整范围仅适用于 600 章交安工程、800 章房建工程、900 章机电工程,或应急抢险工程。
7.施工用电
施工用电原则上采用“信息价”。采用自发电施工的,应在设计文件和预算文件编制说明中说明。
8.汽(柴)油
汽(柴)油原则上采用“信息价”。
第十九条 机械台班单价按照与“编制办法”(对应本指南第四章)相适应的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确定。
第九章 第二、三部分费用
第二十条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应根据设计文件确定的建设工程用地和临时用地面积及其附着物的情况,以及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计算。
第二十一条 养护(建设)项目管理费应按编制办法(对应本指南第四章)和本条要求,包括养护(建设)管理费、信息化费、工程监理费、设计文件审查费、竣(交)工验收试验检测费。
1.信息化费是指养护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和各养护施工单位用于养护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费用等方面的信息化建设、运维及各种税费等费用。信息化费按基本费率的 70%计算。
2.设计文件审查费,原则上按编制办法(对应于本指南第四章)要求计取。(1)如按两阶段设计(即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养护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审查费按基本费率的 160%计算。(2)如需要计列设计文件审查费时,不足 2000 元的按2000 元计取。
3.竣(交)工验收试验检测费,原则上应按编制办法(对应于本指南第四章)要求计列。道路工程按基本费率的 70%计算,技术复杂桥梁按 500 元/延米计算。
第二十二条 前期工作费
1.前期工作费指委托设计、咨询单位对养护工程项目进行工程勘察、专题研究、工程设计及招标费用等应支付的费用。
条文说明:
(1)本条内容适用于第四章中所有养护工程。
(2)公路定期检查、评定费,已包含在养护检查费或日常养护检查及评定费中,不在前期工作费中计列。
2.工程勘察费,包括现场勘察费、专项检测费。
(1)现场勘察费指根据养护工程项目实际需求开展必要的路线测量和地质勘察以及现场调查工作所需的费用。现场调查工作主要包括为设计及预算编制工作提供现场基础数据信息,如项目环境、主要材料来源、价格及运距、土地使用、弃土场、水、电供应情况、主要施工组织实施条件等。
(2)专项检测费指根据养护工程设计需要,借助专用设备或方法对公路技术指标开展的检查、试验、测量、计算分析所需的费用。
3.专题研究费:为养护工程项目提供或验证设计数据等进行数据采集、专题研究所需的费用。
4.工程设计费指依据现场勘查、专项检测等资料进行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所需的费用。
5.招标费用指养护工程项目招标所需的费用,包括招标代理费及相应的招标文件、招标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6.计算方法:
(1)专项检测费:已列入养护检查费中专项检查以及评定费用不再重复计列该费用。根据养护工程设计需要增加的专项检测费用可按照类似工程发生的费用或合同金额进行计列,并在设计(预算)文件组成中提供成果文件或合同等,在设计(预算)文件编制说明中提供计算依据,否则不予计取。
(2)专题研究费:按设计提出的研究实验内容和要求进行编制,费用按类似工程发生的费用或合同金额进行计列。不验证设计基础资料的工程项目不计本项费用。
(3)工程勘察、设计及招标费用
①采用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按对应的前期工作费的计算方法执行。
②对按①款计算工程勘察、设计费(含招标费用)不足 5000 元的,按 5000 元计算。
③两阶段设计调整系数:若采用两阶段设计(即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养护工程按①款设计费的 140%计取。(注:仅包含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养护工程,不考虑两阶段调整系数。)
④专业工程调整系数:独立立项进行维修、加固的桥隧工程、机电工程分别在1)款设计费计算值的基础上按调整系数 1.4 及 1.1 倍进行计算。
⑤应急抢险工程费用按 1.3 系数考虑。
第二十三条 预备费
预备费由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两部分组成。
1.基本预备费系指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预算中难以预料的工程费用。包括:
(1)在进行技术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在批准的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范围内所增加的工程费用;
(2)在设备订货时,由于规格、型号改变的价差,材料货源变更、运输距离或方式的改变以及规格不同而代换使用等原因发生的价差;
(3)在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竣(交)工验收时,验收委员会(或小组)为鉴定工程质量必须开挖和修复隐蔽工程的费用。
(4)基本预备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养护工程其他费之和为基数,施工图预算按 4%的费率计列,设计概算按 5%的费率计列。
2.价差预备费系指设计文件编制年至工程交工年期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购置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等由于政策、价格变化可能发生上浮而预留的费用,以及外资贷款汇率变动部分的费用。
(1)计算方法:价差预备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总额为基数,按设计文件编制年始至养护项目工程交工年终的年数和年工程造价增长率计算。
(2)年工程造价增涨率按有关部门公布的工程投资价格指数计算。
(3)设计文件编制至工程交工在一年以内的工程,不列此项费用。
第十章 第 100 章费用
第二十四条 101-1 保险费
在项目清单预算编制阶段,按“编制办法”(对应本指南第四章)要求在第三部分对应费用中计取,不在第一部分 100 章相关子目中重复计列此项费用。项目清单预算采用的是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及其配套定额,则按对应编制办法的规定计取,其中 101-1-1 建筑工程一切险按项目清单预算第三部分费用中 101-1 保险费的 80%计取,101-1-2 第三者责任险按 101-1 保险费的 20%计取。在招标工程量清单预算编制阶段,在 100 章中计列此项费用,对应项目清单预算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102-1 竣工文件编制费
在项目清单预算编制阶段,按“编制办法”(对应本指南第四章)要求在企业管理费率中计取,不在第一部分 100 章相关子目中重复计列此项费用。
在招标工程量清单预算编制阶段,100 章计列 102-1 竣工文件编制费时,应按招标文件约定或对应工程量清单 200-900 章合计金额为基数,按费率分档累进办法计取,详见表 3,同时在总额或其他费用中扣减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102-2 施工环保费
在项目清单预算编制阶段,按“编制办法”(对应本指南第四章)要求在相关费率中计取,不在第一部分 100 章相关子目中重复计列此项费用。
在招标工程量清单预算编制阶段,100 章计列 102-2 施工环保费时,应按招标文件约定或对应工程量清单 200-900 各章节金额为基数,按费率计取,同时在总额或其他费用中扣减相关费用。各章节费率详见表 4:
第二十七条 102-3 安全生产费
采用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编制的养护工程预算,在项目清单预算编制阶段,安全生产费在第一部分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中计列,按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含安全生产费本身)的 1.5%计取;在招标工程量清单预算编制阶段,100 章计列 102-3 安全生产费时,按招标文件约定或按同口径项目清单预算费用计列或按 200 章-900 章(不含 800 章房建工程)合计金额的
1.5%计取。
800 章房建工程的安全生产费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 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中相关规定计取。
第二十八条 102-4 信息化费
在项目清单预算编制阶段,信息化费按“第三部分费用”(对应本指南第九章)要求,在第三部分对应费用中计取,不在第一部分 100 章重复计列此项费用。
在招标工程量清单预算编制阶段,100 章计列 102-4 信息化管理费时,按招标文件约定或按同口径项目清单预算费用计列。
第二十九条 102-5 施工进出场费
在项目清单预算编制阶段,施工进出场费在工程清单第 100 章中,按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含定额设备购置费及专项费用)为基数,费率按 0.8%计算,如养护工程施工期间养护施工机械和接送施工人员的车辆,由施工驻地或停车场至施工作业点及转移施工作业点的往返行(空)驶费用不发生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养护工程按基本费率的 50%计取。
在招标工程量清单预算编制阶段,100 章计列 102-5 施工进出场费时,按招标文件约定或按同口径项目清单预算费用计列。
第三十条 102-6 工程保通管理费
在项目清单预算编制阶段,在第三部分对应费用中计取,不在第一部分 100 章重复计列此项费用。
在招标工程量清单预算编制阶段,100 章计列 102-6 工程保通管理费时,按招标文件约定或按同口径项目清单预算费用计列。
第三十一条 103 临时工程与设施
在项目清单预算编制阶段,临时工程与设施费用根据设计提供的相关工程量计算,其中 103-2 临时占地计入“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用”中。
在招标工程量清单预算编制阶段,100 章计列 103 临时工程与设施时,按招标文件约定或按同口径项目清单预算费用计列。
第三十二条 104 施工场地建设费
在项目清单预算编制阶段,104 施工场地建设费的总费用原则根据对应预算中施工场地建设费的费用标准控制,注意不重复计取相关费用。其中,需要新设置拌合场的项目,按施工场地建设费标准计取;不需要设置拌合场的项目(含不需设置或采用外购砼的项目),施工场地建设费应乘以 0.5 的系数;未重新设置拌合场(利用已有拌合场或租赁拌合场)的项目,施工场地建设费应乘以 0.7 的系数。
在招标工程量清单预算编制阶段,100 章计列 104 施工场地建设费时,按招标文件约定或按同口径项目清单预算费用计列。
第三十三条 105 交通组织措施费(清单预算)
在项目清单预算编制阶段,如采用的是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则按定额直接费的 3%计取,作为 105 清单子目初始总额。
在招标工程量清单预算编制阶段,如无交通组织设计方案,105 清单子目按招标文件约定或按同口径项目清单预算费用计列初始暂估价总额。
第三十四条 106 交通组织措施费(计量清单)
在项目实施阶段(招标工程量清单预算编制和合同清单计量),如有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则按 106 清单子目执行,同时,105 清单子目动态调整总额,扣除 106 清单子目中相关费用。
在项目结算阶段,按 106 清单子目执行,105 清单子目剩余总额调减为零,原则上 106 清单子目结算金额不超过对应 105 清单子目初始暂估价总额。106 清单子目参考单价供招标人确定招标限价、合同单价、结算单价时使用,详见附件 1 蜀道集团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交通组织措施计价清单。
第三十五条 107 其他费用
在项目清单预算编制阶段,其他费用按照项目实际情况,在第三部分对应费用中计取,不在第一部分 100 章重复计列此项费用。
在招标工程量清单预算编制阶段,100 章计列 107 其他费用时,按招标文件约定或按同口径项目清单预算费用计列。
第十一章 招标工程量清单预算的其他说明
第三十六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预算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同口径项目清单预算总额。
第三十七条 计日工
1.计日工的劳务、材料和施工机械由招标人(或发包人)列出正常的估计数量,投标人报出单价,计算出计日工总额后列入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中并进入评标价。
2.计日工不调价。
3.计日工劳务
计日工劳务单价应包括基本单价及承包人的管理费、 税费、利润等所有附加费,说明如下:
(1)劳务基本单价包括:承包人劳务的全部直接费用,如:工资、加班费、津贴、福利费及劳动保护费等。
(2)承包人的利润、管理、质检、保险、税费;易耗品的使用,水电及照明费,工作台、脚手架、临时设施费,手动机具与工具的使用及维修,以及上述各项伴随而来的费用。
4.计日工材料
计日工材料单价应包括基本单价及承包人的管理费、税费、利润等所有附加费,
说明如下:
(1)材料基本单价按供货价加运杂费(到达承包人现场仓库)、保险费、仓库管理费以及运输损耗等计算;
(2)承包人的利润、管理、质检、保险、税费及其他附加费;
(3)从现场运至使用地点的人工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不包括在上述基本单价内。
5.计日工施工机械
计日工施工机械单价应包括施工机械的折旧、利息、维修、保养、零配件、油燃料、保险和其他消耗品的费用以及全部有关使用这些机械的管理费、税费、利润和司机与助手的劳务费等费用。
第三十八条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的计取按各章节金额(不含暂估价)为基数,按费率计取。
第 100 章至 900 章(不含 800 章房建工程)的暂列金额的设置不宜超过工程量清单合计金额的 3%。
800 章房建工程的暂列金额的设置不宜超过工程量清单合计金额的 10%。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指南由蜀道集团交通运维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指南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未尽事宜,或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将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第四十一条 当上级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有新的编制办法、定额以及与造价有关的规定性文件时,应按新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 1:蜀道集团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交通组织措施计价清单参考标准
一、交通管制设施设备配置:原则上依据《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 2015)、《四川省运营高速公路涉路及养护施工规范化指南(试行)》以及经批准的交通组织设计的相关规定合理确定。
二、封闭时间的确定:招标阶段主要依据交通组织设计中的工期安排确定;结算根据现场实际确定。如为多个作业控制区(如主线、匝道、收费车道、服务区、停车区)施工,则按各个作业控制区封闭时间之和计算。
三、106-1-3 工作区标准作业段(部分车道封闭)、106-2-4 工作区标准作业段(单幅双向通行)计算规则,如为单个作业控制区,则工程量按作业控制区长度和施工工期的乘积计算;如为多个作业控制区,则工程量按各个作业控制区长度和施工工期的乘积之和计算。示例:作业控制区长度为 L,施工工期为 t,则工程量为∑L×t。
四、参考单价及调整原则
(一)参考基价:1.本参考单价中综合考虑了道路交通管制设施设备消耗、人工工日及机械台班消耗、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及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2.本参考单价中道路交通管制设施设备消耗按《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四川省运营高速公路涉路及养护施工规范化指南(试行)》相关规定配置。3.本参考单价可供招标人确定招标限价、合同单价、结算单价时参考。
(二)106-1 部分车道封闭、106-2 单幅双向通行及 106-3 断道绕行,106-4 服务区(停车区)封闭,可按集团蜀道司发〔2022〕244 号文件中养护类别划分进行系数调整,详见附表 2。
注:该系数调整已包含路段加强措施,不再另计相关费用。路段加强措施是指交通组织设计对于“坡率大于3%路段及曲线半径小于 1200m 特殊路段”,以及施工段落临近桥梁、隧道、危险路段等需要采取的加强措施,包括在标准布设的基础上额外增加的夜间安全设施、增加的安全引导人员、增设或更换更高标准的提示标志标牌及锥形桶换成水马等引起的措施,以及常规交通组织情况下高速交警与执法部门相关要求设置的加强措施。 (三)106-5 交通管制辅助费,依据交通组织设计中交通管制分流(封闭)点管制时间,按日历天数计算。结算时,如有多个交通管制分流(封闭)点,则按各个交通管制分流(封闭)点管制时间之和计算,无人员值守或不影响高速公路交通行驶的管制天数不计算数量。
(四)106-7 特殊措施,用于以下三种情况。情况一,非常规的交通组织形式,即 106-1 至 106-5 清单子目不适用的交通组织形式;情况二,非养护工程作业区域直接影响路段,为了保障路网交通正常运行而实施,且不能按 106 节其他清单子目实施计量的加强措施或特殊措施;情况三,单独施工的隧道且 106-1 至 106-5 清单子目不适用的交通组织形式。特殊措施应根据相应的交通管制方案、设施布置图、相关方会签的收方单、影像资料进行结算,无相关资料或资料不能有效证明发生费用内容,均不予计取。费用根据设施实际使用情况分类计取,项目结算按合同文件约定执行,以下单价可供参考:
1.永久标志牌(铝合金)按基准单价×数量计算费用;
2.临时设施(回收)按基准单价×数量/摊销次数计算;
3.临时设施(报废或一次性使用)按基准单价×数量计算费用,不再考虑摊销次数。基准单价和摊销次数见附表 3-4 所示:
E.2 蜀道集团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蜀道集团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已开始试用,为了更好地在养护工程全过程造价管控中发挥作用,还需要在实际应用中对已有清单子目及配套的清单计量规则、技术规范进行更新和动态调整,不断优化体系结构,提高全过程清单体系的应用效能,特制定配套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一、清单计价标准动态调整原则
(一) 要符合蜀道集团整体养护工程管理规划思路;
(二) 要符合蜀道集团高速公路养护技术发展方向;
(三) 要符合蜀道集团高速公路养护费用管理要求;
(四) 要考虑行业和其他省同类养护工程清单预算编制的影响;
(五) 要满足相关清单子目设置、技术规范、计量计价规则的要求。
二、清单计价标准动态管理要求
(一)注重对养护工程清单计价标准的动态更新,突出计价标准在全过程造价管控中的适用性和可持续性。
(二)以养护工程“四新”技术发展和企业降本增效为导向,推进清单子目的补充和完善。定期对“四新”技术和新工艺使用进行调查和总结分析。
(三)根据行业发展方向和指导意见,科学、严格地设置清单子目,定期开展对清单计价标准应用的测试和评价。
(四)根据清单子目结构,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养护工程费用指标标准,对已有清单子目和新增的子目定期开展价格水平评估,定期公布各专业相关数据。
(五)将清单计价标准与实际应用情况相挂钩。以养护工程费用周期指标标准为依据,建立清单费用周期水平的预警机制。对费用较高且使用效果较差的清单子目进行评估后应及时反馈给管理单位和设计单位。
三、清单计价标准动态管理及应用实施单位和主要职责
(一)蜀道集团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动态管理单位为蜀道集团和直属公司。
- 蜀道集团负责养护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实施应用的统筹监督,对全过程清单计价管理进行指导、督查,日常工作由蜀道集团交通运维部负责;
2.各直属公司负责养护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的过程管控,对全过程清单计价管理进行过程审查、评估指导。
(二)蜀道集团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应用实施单位为各营运高速公路公司、技术咨询公司、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软件服务公司。 - 各营运高速公路公司是养护工程造价控制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养护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在全过程造价管控中的应用,包括组织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清单预算编制、合同管理及结算工作;
- 设计单位根据合同要求负责清单预算的编制质量。要根据养护工程清单计价标准,提供工程量清单、编制清单预算,及时补充清单子目、计量规则及配套的技术规范,及时完善补充计价依据。
- 技术咨询公司根据管理要求承担清单预算审查咨询和清单计价标准动态维护工作。审核养护工程清单预算,审核新增子目,及时向管理单位反馈清单子目动态调整情况和应用情况。
- 施工单位根据设计图纸、合同要求和清单计价标准负责施工,结合现场施工工艺、发生成本等因素,及时向业主单位反映清单计价标准在实际中应用的情况。
- 软件服务公司根据服务合同要求,负责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养护工程清单计价软件的技术服务工作,及时更新调整清单子目,保证清单预算编制效果和合同管理需要。
四、清单计价标准动态调整主要流程
(一) 编制。根据已有清单计价标准,由设计单位根据养护工程清单预算编制需要,有序合理更新或新增的清单子目,并配套补充技术规范和计量计价规则;
(二) 初审。各营运公司对设计院更新或新增的清单子目、配套补充技术规范和计量计价规则进行初审;
(三) 上报。各营运公司上报初审后的需更新或新增的清单子目、配套补充技术规范和计量计价规则;
(四) 审查。各直属公司对需更新或新增的清单子目、配套补充技术规范和计量计价规则进行审查(根据管理需求委托技术咨询公司进行咨询审查);
(五) 咨询。技术咨询公司对需更新或新增的清单子目、配套补充技术规范和计量计价规则进行咨询审查;
(六) 论证。技术咨询公司定期组织专家评审需更新或新增的子目,通过评审的进入下一阶段的操作,没有通过论证的,暂时不予调整;
(七) 反馈。应用实施单位应及时或定期按照管理权限将清单计价标准使用情况和调整建议向管理单位反映;
(八) 上报。各直属公司向集团上报需要更新或新增的的清单子目、配套补充技术规范和计量计价规则;
(九) 审批及发布。集团公司审批并发布需要更新或新增的清单子目、配套补充技术规范和计量计价规则;
(十) 软件更新。技术咨询公司将更新调整要求及时告知软件公司进行软件更新。
本机制根据管理需求和实际应用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