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各单位,各地方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单位: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江西省补充规定》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2012年发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江西省补充规定》(赣交基建字〔2012〕130号)同时作废。
(此件主动公开)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统一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原则,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公路工程估算指标》<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的公告》(2018年第86号,以下简称“18编办及其配套定额指标”)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总则
1.本补充规定适用于省内新建和改(扩)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的编制,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原则执行《江西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江西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及《江西省公路养护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缺项部分可参照本补充规定执行。
2.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编制。编制、审核人员必须持有公路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并对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质量负责。
二、执行时间和要求
1.2019年5月1日起我省所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和预算(含调概预算)编制均应执行新编制办法和本补充规定。
2.2019年5月1日前完成的估算且已批复的工程项目,其概预算按新的补充规定执行;2019年5月1日前完成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且已批复的工程项目,其施工图预算执行新补充规定;2019年5月1日前完成招投标或完成施工图预算批复的工程项目,其设计变更施工图预算仍执行原补充规定。
3.自2019年5月1日起,原补充规定(赣交基建字〔2012〕130号)同时废止。
三、人工费单价
我省公路工程生产工人人工费单价和项目类别或公路等级与取费等级对应关系见表1。
江西省公路工程生产工人人工费单价表 表1
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工程造价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今后根据国家人工工资政策的变化情况及时测算和发布。
四、各项费率
1.冬季施工增加费除南昌、萍乡、景德镇、九江、新余、上饶、抚州和宜春按“18编办及其配套定额指标”规定的准一区费率计算外,其他地区均不计取;雨季施工增加费除南昌、九江、吉安按“18编办及其配套定额指标”规定的Ⅱ区6个月费率计算外,其他地区均按Ⅱ区7个月费率计算;夜间施工增加费按“18编办及其配套定额指标”规定的费率计算;不计取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行车干扰施工增加费按“18编办及其配套定额指标”规定的费率计算。
2.施工辅助费:一级取费按“18编办及其配套定额指标”规定的费率计算,二、三级取费按表2的费率计算。
施工辅助费费率表(%) 表2
3.工地转移费:一级取费按“18编办及其配套定额指标”规定的费率计算,二、三级取费按表3的费率计算。
工地转移费费率表(%) 表3
4.企业管理费基本费用:一级取费按“18编办及其配套定额指标”规定的费率计算,二、三级取费按表4的费率计算。
企业管理费基本费用费率表(%) 表4
5.主副食运费补贴:一级取费按“18编办及其配套定额指标”规定的费率计算,二、三级取费按表5的费率计算。
主副食运费补贴费率表(%) 表5
6.职工探亲路费:一级取费按“18编办及其配套定额指标”规定的费率计算,二、三级取费按表6的费率计算。
职工探亲路费费率表(%) 表6
- 财务费用:一级取费按“18编办及其配套定额指标”规定的费率计算,二、三级取费按表7的费率计算。
财务费用费率表(%) 表7
8.规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简称“四险一金”),不分工程类别,按表8的费率计算。
规费费率表(%) 表8
9.利润:一级取费按7.42%计算,二级取费按6.68%计算,三级取费按5.94%计算。
10.税金: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现行税率计算。
五、凡本补充规定未涉及的费用项目、内容和计算方法等均按“18编办及其配套定额指标”的规定执行。
六、本补充规定由江西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抄送:交通运输部公路局,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9年5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