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3820-2018)、《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及《公路工程估算指标》(JTG/T 3821-2018)、《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3831-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3832-2018)、《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3833-2018)(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结合本市公路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2019年5月1日前已批准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文件不再进行调整。5月1日后编制上报的造价文件按2018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执行。

二、原发布的《上海市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的补充规定》(沪建标定联〔2016〕431号)、《上海市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编制补充规定(试行)》(沪建交〔2012〕772号) 和《上海市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沪市政计〔2008〕第597号)同时废止。

三、直接费中的人工工日单价、材料预算价格和施工机械使用费参照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发布的公路价格信息计算。

四、措施费中,上海地区一般不计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确有跨海结构工程时,可按部编制办法计列沿海地区工程施工增加费;不计施工辅助费;不计工地转移费。

五、规费包括企业必须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均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现行规费取费标准见下表。今后按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发布的最新费率及时调整。

七、税金按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3820-2018)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中“税金”有关规定的公告(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26号公告)执行。现行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9%,今后按国家最新有关规定及时调整执行。

七、本通知未作具体说明的计算规则、相关费率、其他事项等均按交通运输部2018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编制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文档更新时间: 2024-01-04 09:08   作者:孝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