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一般规定
3.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单位、工程量、综合单价、合价6 个基本要素构成。
3.1.2 工程量清单子目包括单价子目和总价子目,工程量清单表标明的子目单价应为综合单价,子目合价等于综合单价与工程数量的乘积。
3.1.3 工程量清单总价应为工程量清单各章合计金额、计日工合计金额和暂列金额之和。
3.1.4 工程量清单金额应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单价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合价应保留整数,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

文档更新时间: 2024-01-18 10:39   作者:孝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