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交通运输局,厅公路局,省高管局,交投集团,省定额站: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办法》(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进一步做好全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河北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办法》(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以下筒称部《编制办法》)进一步做好全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补充以下规定。
一、 总则
(一) 本规定适用于省内新建、改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概算和预算的编制。公路养护大修工程、公路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编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 概算、预算的编制一律釆用部《编制办法》规定格式、表格、计算程序和公式。
二、 直接费
(一) 人工费的工日标准全省统一执行103元/工日。
(二) 材料费由省公路工程定额站定期调查公布公路材料价格信息,供有关单位编制概预算参考使用,运杂费计算应根据实际调查取定。
三、 措施费
(一)沿海地区工程一般情况不计施工增加费,确有跨海构造
物时,按部《编制办法》计列此项费用。
(二)新建工程不计行车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改建工程按部《编制办法》规定执行。若已计交通便道费用,不再计列此项费用。
四、企业管理费
为计算方便,平原微丘区综合里程统一按5公里计,山岭重丘区统一按10公里计。
五、 规费
养老保险按16%,失业保险按0.7%,医疗保险按6.5%,住 房公积金按10%,工伤保险按0.5%,生育保险按0.5%,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计算费用。
六、 税金
税金费率按现行国家规定执行。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已完成方案审查和造价文件编制的项目,按原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办法》执行。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9年4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