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及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 (室):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 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公路工程估 算指标》《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的公告(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 以下简称“新计价标准”)的精神,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的具体 情况,现将贯彻执行新计价标准配套文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以下简称《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执行时间
自2019年5月1日起,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文件的 编制、审查、审核、批复均执行新计价标准及其配套文件(2019年5月1日前已申请批复的除外)。
二、人工工日单价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和测算结果,全省人工工日单价按照地区分类标准和地区分类系数执行:
四川省公路工程人工工日单价地区分类标准
四川省公路工程人工工日单价地区分类系数
地区人工工日单价标准按照地区分类标准和分类系数确定。如:康定为115x1.21=139.15元/工日。人工工日单价仅作为 编制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三、措施费、规费及工程其他费取费标准
各项费用的取费标准见下表:
措施费、规费及工程其他费取费标准
注:1.规费中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 保险费费率按四川省发布标准:16%、0.6%、9%、1.3%进行取费,住房公积金按四川省发布标准5%-12%的区间均值,四舍五 入后按9%进行取费。标准发生调整时,从其新规定。
2.安全生产费费率按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准:1.5%进行取费。标准发生调整时,从其新规定。
四、有关事项
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通知》施行后,厅原发布的《四川省交通厅关于贯彻 执行交通部2007年<公路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有关事项的通知》(川交函〔2008) 412号)同时废止。
请各单位在实践中注意总结经验,执行过程中如有建议或 意见,请及时函告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地址:成都市武侯祠大街180号,邮编:610041)
抄送:部公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