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 下要求一并遵照执行。

一、执行时间和要求

2019年5月1日前已批复(备案)或者已报审的公路建设项 目,其相应的投资估算、概算、预算不再调整;2019年5月1日 后上报的公路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应执行新的编制办法和计价依据。

已处于建设期的公路建设项目,其设计变更及调整概算可执 行批复时采用的编制办法和计价依据。

由于需要对公路造价计算软件进行修改调整等原因,可执行3个月的过渡期,2019年7月底前允许按原编制办法和原定额编制概预算等造价> 自2019年8月1日起一律执行新编制办法和新定额。

二、费用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直接费

  1. 人工费

我省新建和改(扩)建的公路建设项目,编制估算、概算、 预算的人工费(含机械工)按127.66元/工日的标准计取。今后将根据我省人工工资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并在价格信息上动态发布。

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投资估算、概算和预算的依据,不作 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1. 材料费

材料费按工程所在地的材料价格计算。材料预算价格由材料 原价、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采购及仓库保管费组成。

外购材料的原价应按实际调查的市场价格确定,必要时可参 照当地发布的材料信息价并结合实际运距进行综合取定。

  1. 施工机械使用费

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应按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公路工程机 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3833—2018 )计算。其中,不变费用按定额规定费用计算,可变费用中的台班人工费工日单价采用本 补充规定,动力燃料费用按材料费的计算规定计算,车船使用税按我省的有关规定计算。

(二) 沿海地区施工增加费

我省具体适用的地区范围为杭州、宁波、温州、嘉兴、绍兴、 舟山、台州等7市,具体适用的工程范围为沿海地区施工受海风、 海浪和潮汐影响而致使人工、机械效率降低的工程项目,相应的费用按编制办法规定的基数和费率计算。

(三) 规费

规费包括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 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均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费率标准按下表计算。规费费率只 作为编制估算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缴纳费用的 依据。今后将根据我省相关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并发布。

表1规费费率表(%)

(四)税金

按照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26号公告执行。

(五)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

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中的各项费用内容计算标准统一按浙 江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计算,浙江省人民政府未颁 布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费用内容,可按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计算,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均未颁布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费用内容,可按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计算。

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标准必须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正式发 布的区域统筹的文件为准,对于以会议纪要等形式或专门针对项 目提高标准的文件不予认可。对于地方自行制定的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额外费项内容或规定标准外额外提高标准的不予认可。

(六)竣(交)工验收试验检测费

竣(交)工验收试验检测费可结合工程实际及验收需要,对 我省增设的施工过程中间检测、工程外观总体检查以及增加的相 关检测内容和频率所发生的费用,可据实原则按相关标准额外计列费用。

三、其他事项

(一)本补充规定未作具体说明的其他费用项目及其计算标 准,均按交通运输部新编制办法的规定计列和计算。

(二)交通运输部和我厅所作的上述投资估算、概算和预算 编制规定,作为编制工程造价文件以及合理确定和控制投资的依 据,不作为业主与承包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三)原省交通厅印发的《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 充规定》(浙交〔 2008〕85号),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浙江省公路工程估算编制补充规定》(浙交〔2012〕128号)、《关于 调整我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人工费单价的通知》(浙交 〔2012〕88号)、《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暂停征收后调整我省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税金税率的通知》(浙交〔2017〕4号)和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印发的《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 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浙交办 〔2016〕113号)同时废止。

(四)请各有关单位在实践中注意总结经验,将发现的问题 和意见及时函告浙江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186-1号美达丽阳国际商务中心15楼),联系人: 陈亮,电话:0571-83789622。

附件: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26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

第86号

交通运输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建设

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建设

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公路工程估算指标》

《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的公告

现发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3820— 2018)、《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 2018)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公路工程估算指标》(JTG/T 3821—2018)、《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3831—2018)、《公路 工程预算定额》JTG/T 3832—2018)、《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 额JTG/T 3833—2018)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推荐性标准,自2019 年5月1日起施行。原《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M20—2011)、《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

法》(JTG B06—2007)、《公路工程估算指标》(JTG/T M21— 2011)、《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 -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 - 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 - 03—2007)同时废止。

上述标准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交邇运输部9日常解释和管理工作由主编单位交邇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负责。请各有关单位注意在实践中总结经验9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函告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 定路5号院8号楼外运大厦21层9邮政编码:100029)。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

第26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公路

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

(JTG 3820 —2018)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中

“税金”有关规定的公告

按照党中央、囯务院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决定将建筑业增值税 税率由10%调整为9%。

为抓好公路行业的贯彻落实,现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3820—2018)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 编制办法》(JTG 3830—2018)中3. 1. 10的“税金=(直接费+设 备购置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X 10%”调整为: “税金=(直接费+设备购置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x建筑业增值税税率。3.6.1关于“税金”计算式相应调整。

今后涉及建筑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的,均按国家最新规定及时 调整,不再另行公告。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9年4月28日印发

文档更新时间: 2024-01-04 09:05   作者:孝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