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 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
一、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公告内容,为合理控制北京市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成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关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造价文件的编制, 不适用于养护工程。
三、编制造价文件相关定额使用原则:
(一)定额选用原则
首先选用北京市公路建设工程补充定额(造价定额站发布)、部颁公路建设工程定额;
其他依次为:其他省市公路建设工程定额、北京市其他行业建设类定额;上述定额中均未包含的应按《公路工程施工定额测定与编制规程》(交通运输部公告第 53 号)的规则编制补充定额(临时)。各设计单位引用其他定额及编制补充定额(临时),均需随同造价文件一并送造价定额站审核。
(二)其他定额和补充定额(临时)备案要求
报送造价定额站审核的造价文件资料中,应包括其他定额和补充定额(临时)专项列表及引用(编制)专项说明,对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填报表格详见附件)
(三)专业定额使用原则
1、公路建设工程爆破定额:北京市爆破工程均采用专业分包方式,由在公安部门备案的专业爆破公司进行作业。其产生的爆破材料、押运及爆破监理费用,按爆破、押运行业相费用标准另行计算;
2、绿化工程定额:首先选用部颁公路工程预算定额,未包含的选用北京市公路绿化工程预算定额;绿化工程概算,执行部颁公路工程概算定额。
(四)定额调整原则
如采用夜间施工时,可在原定额基础上,人工消耗量乘以 1.28 系数,机械消耗量乘以1.21 系数,材料消耗量不做调整,可根据施工方案增加相关照明、发电等机械设备消耗量,定额中注明为夜间施工。
四、编制造价文件人工、材料单价选取:
(一)人工工日单价:
北京市人工工日单价选取当期发布的造价信息中的人工单价。人工工日单价根据北京市实际工资涨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其仅作为编制造价文件时的人工工日单价依据。
(二)材料单价选取原则:
编制造价文件时,优先选用北京市道路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发布的造价信息价格,道路行业发布价格中未包含的选用北京住建委造价处发布的信息价格,以上 2 个行业均未发布的价格可选用上市场询证价格;
(三)运杂费的计算:
运杂费中包含装卸费、运费、囤存费及其他杂费。其中:
1、装卸费用按照每吨或每立方米进行计算;
2、运费按照北京市市场价格每吨每公里进行计算;
3、囤存费及其他杂费(如过磅、标签、支撑加固、路桥通行费等)如发生时,按实计取。
五、措施费费率计取原则:
措施费计取规则表
注:外购的路基填料、绿化苗木、商品水泥混凝土、商品沥青混合料、各类稳定土混合料、外购混凝土构件均不作为企业管理费的计算基数。
七、规费费率计取原则:
规费以各类人工费之和为基数,按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规定计取,如下表(2020.5.1 以后):
八、专项费用费率计取原则
(一)施工场地建设费:
北京市普通公路新改建工程路基路面环保和文明施工增加费费率 3.839%,以扣除隧道
和桥梁后的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为基数计取。其余部分的施工场地建设费,以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为基数,按部颁编办计取。
(二)安全生产费
安全生产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为基数,费率不小于 1.5%。
九、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
包括永久占地费、临时占地费、拆迁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其他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工程所在地颁布的有关规定计算)。
十、个别特殊工程,如保密工程可不受本补充规定的约束。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日常解释工作由北京市道路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负责。
- 1-蜀道集团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清单计价标准 (试行)
- 2-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
- 3-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有关说明的函-交路网函〔2021〕165
- 4-各省编制办法补充规定2018
- 吉林(吉交造价[2019]162号)
- 广西(桂交建管发[2019]39号)
- 广西(桂交监造价发[2023] 1号)
- 河北(冀交基[2019]179号)
- 黑龙江(黑交发[2019]90号)
- 山东(鲁交建管[2019]25号)
- 湖南(湘交基建[2019]74号)
- 江西(赣交建管字[2019]23号)
- 北京市(京路造价发[2020]16号)
- 辽宁(辽交公水发[2019]183号)
- 福建(闽交建〔2019〕31 号)
- 内蒙古(内交发[2019]338号)
- 四川(川交函[2019]344号)
- 重庆(渝交路[2019]29号)
- 贵州(黔交建设〔2019〕65号)
- 江苏(苏交建〔2019〕22号)
- 湖北(鄂交建[2019]187号)
- 浙江 (浙交[2019]116号)
- 广东(粤交基[2019]544号)
- 广东(粤交基[2022]67号)
- 甘肃(甘交建设[2020]6号)
- 西藏(藏交发〔2019〕300号)
- 河南(豫交文[2019]274号)
- 海南(琼交规划[2019]387号)
- 北京(京路造价发[2019]5号)
- 天津(津交发[2019]137号)
- 上海(沪建标定联[2019]317号)
- 宁夏(宁交办发[2019]165号)
- 云南(云交建设[2019]34号)
- 山西(晋交建管[2019]282号)
- 青海(青交办建管[2019]184号)
- 陕西(陕交发[2019]93号)
- 安徽(皖交建管函[2019]210号)
- 新疆(新交综〔2019〕26 号)
- 新疆(新交规【2021】1号文)
- 5-公路工程预算定额章节说明2018
- 6-公路工程概算定额章节说明2018
- 7-营改增计价依据调整方案(交办公路[2016]66号)
- 8-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 9-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第2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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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路造价发[2020]16号)
文档更新时间: 2024-01-04 09:02 作者:孝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