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工程量清单
3.2.1 编制依据
1 本标准。
2 招标文件。
3 现行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造价依据及与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4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5 施工现场情况、地质水文气象等资料、工程特点及施工方案。
6 其他相关资料等。
3.2.2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管理需要以项目或合同段为单位编制。
3.2.3 工程量清单应由封面、扉页、 目录、编制说明、项目清单表、工程量清单表组成。工程量清单表应由总表、一级子目工程量清单表组成,可根据工程管理需要选用计日工表和暂估价表。
3.2.4 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应按本标准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2.5 单价子目工程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单价子目的工程数量应按照图纸所标示或实际测量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
2 单价子目工程量计算的有效位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t” 、“km”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
2) 以“m” 、“m2” 、“m3” 、“kg” 、“dm3”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3)以“个” 、“ 台” 、 “套” 、“根” 、 “棵” 、“株” 、“块” 、“组” 、“ 处” 、“ 系统” 为单位,应取整数。
4)采用其他单位计算工程量的子目,当工程量不小于 0.5 时其有效位数应取整 数,第一位小数四舍五入;当工程量小于 0.5 时其有效位数应保留一位小数,第二位小数四舍五入。
3.2.6 总价子目应以“ 总额”为单位,其工程数量应为“ 1”。
3.2.7 工程量计算规则中的计价内容,规定如下:
1 工程量计算规则中的计价内容应为完成清单子目而必须进行的全部工程或工作内容。
2 使用本标准清单编制项目清单预算、招标工程量清单预算等时应结合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管理需要对清单子目的计价内容进行核对和补充完善。
3.2.8 清单子目编码和子目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则:
1 清单子目编码和子目名称应采用本标准清单列出的清单子目编码和子目名称。
2 子目编码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各级编号之间使用半角的破折号分隔。
3 除一级子目外,子目编码应按图 3.2.8 所示分级划分,逐层编制。
4 每个子目编码应确保编码齐全,不能省略前面编码,有利信息化识别。
5 本标准中已列出的子目编码不得修改,可根据实际工程管理需要按施工工艺、材质、规格等细分或增列。
6 本标准清单未包含而需新增清单子目的,其子目编码编制应符合本条第 3 款 规定,编码不得与本标准清单中现有的清单子目编码重复,同一工程项目新增相同的清单子目,其清单子目编码应一致。
3.2.9 一级子目划分及子目编码应按表 3.2.9 执行。
3.2.10 清单子目可根据工程管理需要按本标准有关规定设置下级子目。下级子目不宜超过第十级子目,子目名称应体现设置本级子目所依据的工程特征,子目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与上级子目一致。
3.2.11 在本标准清单所列清单子目之外增设的清单子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子目编码应在其上级子目下按本标准第 3.2.8 条规定依次新增。
2 子目名称宜采用相关标准中的专业术语。
3 子目单位应参照标准清单中类似子目确定。没有类似子目可参照的,应按便于计量的原则确定,单价子目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总价子目应以“ 总额”为单位。
4 应明确工程量计算规则和主要计价内容。
3.2.12 工程项目中各分段工程量清单相同子目的编码、子目名称、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应统一。
3.2.13 工程量清单表中所列单位应按本标准第 3.2 节中规定的单位确定。
3.2.14 计日工表应列出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单位和工程量,工程量应根据工程特点及预测需求暂估。
3.2.15 暂估价表应列出暂估价子目明细,应完整填写。暂估价表中材料、工程
设备应设置为单价子目并参照工程价格信息标明单价,没有工程价格信息的应参照 市场价格标 明单价,专业工程应分不同专业设置为总价子目并按有关计价规定或市场价格水平估算价格。
- 1-蜀道集团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清单计价标准 (试行)
- 2-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
- 3-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有关说明的函-交路网函〔2021〕165
- 4-各省编制办法补充规定2018
- 吉林(吉交造价[2019]162号)
- 广西(桂交建管发[2019]39号)
- 广西(桂交监造价发[2023] 1号)
- 河北(冀交基[2019]179号)
- 黑龙江(黑交发[2019]90号)
- 山东(鲁交建管[2019]25号)
- 湖南(湘交基建[2019]74号)
- 江西(赣交建管字[2019]23号)
- 北京市(京路造价发[2020]16号)
- 辽宁(辽交公水发[2019]183号)
- 福建(闽交建〔2019〕31 号)
- 内蒙古(内交发[2019]338号)
- 四川(川交函[2019]344号)
- 重庆(渝交路[2019]29号)
- 贵州(黔交建设〔2019〕65号)
- 江苏(苏交建〔2019〕22号)
- 湖北(鄂交建[2019]187号)
- 浙江 (浙交[2019]116号)
- 广东(粤交基[2019]544号)
- 广东(粤交基[2022]67号)
- 甘肃(甘交建设[2020]6号)
- 西藏(藏交发〔2019〕300号)
- 河南(豫交文[2019]274号)
- 海南(琼交规划[2019]387号)
- 北京(京路造价发[2019]5号)
- 天津(津交发[2019]137号)
- 上海(沪建标定联[2019]317号)
- 宁夏(宁交办发[2019]165号)
- 云南(云交建设[2019]34号)
- 山西(晋交建管[2019]282号)
- 青海(青交办建管[2019]184号)
- 陕西(陕交发[2019]93号)
- 安徽(皖交建管函[2019]210号)
- 新疆(新交综〔2019〕26 号)
- 新疆(新交规【2021】1号文)
- 5-公路工程预算定额章节说明2018
- 6-公路工程概算定额章节说明2018
- 7-营改增计价依据调整方案(交办公路[2016]66号)
- 8-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 9-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第2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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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工程量清单
文档更新时间: 2024-01-18 10:39 作者:孝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