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区)交通局、省高速集团、省公路局、省交通造价站: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统一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原则,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告(第86 号)颁布实施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编制办法》(JTG3820-2018)、《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JTG3830-2018)、《公路工程估算指标》(JTG/T 3821-2018)、《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3831-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3832-2018)、《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3833-2018),结合我省实际,厅组织制定《福建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现予印发执行。

各单位执行过程中有关意见建议反馈省交通造价管理站,联系电话:0591-87077836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2019 年 5 月 7 日

(联系人:冯祁,电话:059187077330,15880073966)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统一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原则,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告(第86 号)颁布实施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编制办法》(JTG3820-2018)、《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JTG3830-2018)(以下统称“新编制办法”)、《公路工程估算指标》(JTG/T 3821-2018)、《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3831-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3832-2018)、《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3833-2018),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新建和改(扩)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估算、概算和预算的编制。

(二)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从业行为执行交通运输部等部委关于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相关规定,并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质量和真实性负责。

(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造价文件应包含造价分析报告,造价分析报告的内容、格式等具体要求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部颁指标、定额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编制发布的公路工程补充性指标、定额等造价依据应优先引用,省交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对本省公路工程补充性造价依据进行修订和解释等工作。

二、执行时间和要求

(一)从 2019 年 5 月 1 日起报审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其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均应执行新编制办法及其配套指标、定额。调整概算、设计变更预算原则上与原批复概算、预算采用的编办、定额保持一致。

(二)2019 年 5 月 1 日前已报审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其估算、概算、预算执行原编制办法及其配套指标、定额。

三、我省人工费标准

我省人工费(含机械工)单价按下表标准执行。

备注:潜水员市场单价以当地市场潜水员劳务日工资按每工日 6 小时反算后计列。

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估算、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四、费率标准

(一)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

我省不计高原地区施工增加费和风沙地区施工增加费;沿海地区工程施工增加费仅计列沿海地区施工受海风、海浪和潮汐影响的工程项目,适用范围主要为跨海大桥。有关河口地区河海分界规定如下:

1 赛江:福安市赛歧大桥以下。

2 闽江:南港,福州市乌龙江大桥以下。北港,福州市解放大桥以下。

3 木兰溪:莆田市三江口大桥以下。

4 晋江:泉州市后渚大桥以下。

5 九龙江:龙海市锦江大桥以下。

(二)规费

规费包括企业必须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均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按下表费率标准计算。

工伤保险费在估算、概算、预算文件末尾新增费用栏列支, 按照项目总造价的千分之一点五单独计列,规费中相应的工伤保险费费率取零。规费费率只作为编制公路工程估算、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

以上各项规费费率应根据我省相关部门文件规定适时动态调整。

五、利润和税金

利润按新编制办法规定执行,税金按造价文件编制时国家相关部门的税法规定执行。

六、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

(一)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中永久占地、临时占地、拆迁补偿等费用的计列应依据项目所在县(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台的项目征迁补偿标准文件执行,项目批复前县(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未出台相关征迁补偿标准的可参考本地区近期同类公路项目征迁补偿标准计列。

(二)对项目中涉及军事设施、压覆矿产、企事业单位、文物古迹、中型发电站、3.5 万伏及以上变电站、11 万伏及以上的高压线路搬迁等并被列为征地拆迁个案的,项目建议书和工程可行性研究可参考其他类似项目计列费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原则上应开展个案评估工作。

(三)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应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 号)的规定,本省内跨区域补充耕地的,按照有关文件或协议计列费用。

七、绿化工程估算指标

绿化工程估算指标采用费用指标的形式。包含的工程内容主要指公路沿线除上下边坡植草防护以外的绿化工程,具体指标如下:

高速公路绿化工程 50 万元/公里;

一级公路绿化工程 40 万元/公里;

二级公路绿化工程 20 万元/公里;

三级及以下公路绿化工程费用综合在估算指标中,不另行计列。

八、建设期贷款利息

建设期贷款利息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PPP 等使用社会资金的公路建设项目按实计列。

九、其他

(一)国务院、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规定的其他与公路建设相关的费用,按其规定计算后计列费用。

(二)本补充规定未作具体说明的其他费用项目及其计算标准,均按新编制办法及其配套指标、定额规定计列。如政策性调整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时,对确需调整的费用及其计算标准, 由省交通造价管理部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重新测定,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另行公布执行。

(三)本补充规定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原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

发福建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闽交建〔2008〕91 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闽交建〔2012〕53 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福建省公路隧道工程补充概、预算及公路工程‘四新’项目预算补充定额的通知》(闽交建〔2013〕122 号)同时废止。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规定进行最终解释,条文释疑及日常管理工作由省交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抄送:省交通质监局、省交通设计院、省交通科研所、厅政法处、厅综 规处、厅财务处、厅审计处。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9 年 5 月 7 日印发


文档更新时间: 2024-01-04 09:03   作者:孝铭